食品安全篇——
从事特定食品工作需先取得健康证明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刘大妈开了一家牛肉火锅店,生意异常火爆。恰逢节假日,店里人手更是短缺,刘大妈临时招了几个伙计到店里帮忙。由于时间仓促,即使没有健康证,刘大妈也让他们直接上岗。后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突击检查,刘大妈无法出示这些员工的健康证明,便向执法人员请求宽恕几天,忙完这几天立即补上。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这几名没有健康证明的员工停止工作,并对刘大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南海区食安办提醒:《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证明文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健康证不能后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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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