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篇——
未办消防手续擅自开业 药店被责令停业并罚款

南海普法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

案情回顾
某药店租用一栋六层建筑的首层,营业面积约380平方米,从3月份开始装修,6月初竣工后便投入使用、营业。经查,该建设工程并未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开业前也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该药店负责人表示,由于不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以为有消防设施就可以开业了,不知道还要办理消防手续。日前,该药店因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消防备案,以及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就擅自开业,被消防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以罚款五万两千元。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该店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应严格依法申报相关消防手续,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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