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篇——
当心“纯玩团”带你去消费


南海普法

南海市场监管
■案情回顾
消费者金先生在网上看到某知名旅行社港澳三日游宣传,金先生报名参加了价值788元的港澳三日游套餐,并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明确该团为纯玩团,无任何购物安排。到达香港后,金先生发现旅游团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例如乘坐的是破旧中巴车,而非合同约定的旅游大巴车。导游更是无视纯玩团的合同承诺,将一行人带至珠宝店,强制购物。无奈之下,金先生被迫购买了最低价的所谓14K金项链,花费2473元人民币。金先生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投诉要求赔偿。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
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另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旅游合同已明确不进行任何购物,但在实际游览中却仍被迫进行购物消费。旅行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已然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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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