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备安全警示标志 一企业被立案处罚

珠江时报讯(记者/沈芝强通讯员/关志荣)日前,九江镇安监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时,发现一家家具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配备安全警示标志,已对该企业立案处罚。
当日,该局执法人员来到九江镇沙咀工业园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佛山市丝欧家具有限公司存在多处安全隐患问题,尤其是未在木质家具产品进行喷底油漆车间和喷漆设备、水帘设备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配备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九江镇安监局已对该公司发现的问题进行立案处罚。
九江镇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九江镇安监局将进一步加强执法,曝光企业违规行为,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起到警钟长鸣、以儆效尤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九江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