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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时报数字报 - 南海新闻网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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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1版:要闻

    • 九江完成拆除整理面积逾 1729亩
    • 建设特色产业园专家提出金点子
    • 名家七夕诵诗传递浪漫美好
    • 萌娃进警营体验当交警

    第02版:重点

    • 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水产业进入战略机遇期
    • 为抗疫先锋送上节日问候
    • 创文景观扮靓街头

    第03版:社区视窗

    • 听朗诵猜灯谜街坊欢乐过节
    • 信基广场架“鹊桥” 单身青年齐“闯关”

    第04版:村居在线

    • 志愿者高温下清垃圾居民受感染主动参与
    • 萌娃争当“小交警”
    • 垦荒地 造菜园 种菜送给孤寡老人
    • 村民违规建围墙多部门联合拆除

    第05版:乡村振兴

    • 整改快力度大 璜矶登上蓝榜

    第06版:左邻右里

    • 颜值靓 民风好 收入高
    • 用爱浇灌贫困地区学生心田

    第07版:法制生活

    • 焚烧垃圾隐患大城管灭火净环境
    • 九江数字城管助力防风减灾
    • 车辆撒漏泥土城管依法处罚
    • 不配备安全警示标志 一企业被立案处罚
    • 执业有道德公证需保密
    • 持续巡查整治 防患于未然
    • 曝光台

    第08版:健康九江

    • 致敬九江最美“医卫人”
    • 秋季养生 防燥防秋乏防秋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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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法制生活

不配备安全警示标志 一企业被立案处罚

2020年08月26日

珠江时报讯(记者/沈芝强通讯员/关志荣)日前,九江镇安监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时,发现一家家具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配备安全警示标志,已对该企业立案处罚。

当日,该局执法人员来到九江镇沙咀工业园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佛山市丝欧家具有限公司存在多处安全隐患问题,尤其是未在木质家具产品进行喷底油漆车间和喷漆设备、水帘设备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配备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九江镇安监局已对该公司发现的问题进行立案处罚。

九江镇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九江镇安监局将进一步加强执法,曝光企业违规行为,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起到警钟长鸣、以儆效尤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九江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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