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发热、咳嗽药需实名登记
2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自2月9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疗保障局。
针对线上购药,药监局要求,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也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发现购药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劝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当地“三人工作小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层医疗机构、民警组成)报告。
(一)有发热症状的人员;
(二)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
(三)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
(四)与(二)(三)类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该此通知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