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篇——
民宅违规存放爆竹屋主被罚2万元
南海普法
■案情概况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对一所民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民宅存放有一批爆竹,共计14箱23条332排。该民宅所有人黎某存放该批爆竹用于经营,至被发现期间未有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黎某处以2万元的罚款。
■部门说法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其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均有严格规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选址应符合要求,没有质量保障的烟花爆竹产品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及经营者本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说“不”。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