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篇——
规划条件核实通过项目不能自行加建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某商业广场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取得《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两年后,该商业广场的物业单位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手续的情况下,在室外的空地搭建洗车设备棚架,投入运营后取得一定收益。但因此而造成周边交通拥堵问题,对市民日常出行及市容市貌带来影响。不少市民疑惑,规划条件核实通过后的项目能否自行加建建、构筑物?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情形。因此,规划条件核实通过后的项目不能自行加建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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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