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职责落实不到位 3家企业均被罚款5万元
桂城卫健办提醒,各企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意识,积极落实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整治企业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的责任缺失现象,早前,南海区、桂城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内部分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期间发现3家企业存在职业卫生职责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违法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问题,并处以行政处罚。
为此,桂城卫健办对这3宗案例进行通报,以供借鉴警示,各企业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加强职业病防治意识,压实主体责任,积极落实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桂城卫健办提醒,根据《中国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2022年版)》,职业健康素养是指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基本知识,践行健康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防范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发生风险,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意识和能力。提升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对于保护劳动者全面健康乃至维护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健康至关重要。
案例一
2021年10月14日,南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桂城辖区某金属制品厂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主要生产家具铰链,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采购原料、零件组装、包装、出货。该厂现场未能出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申报相关资料。执法人员抽查该厂相关工作岗位人员,发现他们均不能出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执法人员委托广东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金属制品厂生产车间的打斗仔岗位、冲斗仔岗位、打调节岗位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收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3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二
2021年10月14日,南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加工、制造输电线路铁塔,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开料、冲压、焊接、打磨、组装。该公司现场出示了佛山市职卫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27日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但不能当场出示一车间焊接区焊接工叶某、二车间开料区开料工张某2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执法人员分别对叶某、张某进行询问调查。叶某自述于2016年到该公司一车间从事焊接工作,公司没有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张某自述于2019年到该公司二车间从事开料工作,公司没有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管理人员的陪同见证下,委托广东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一车间焊接区焊接工位、二车间开料区开料工位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经检测和调查,执法人员认定如下:该公司生产车间焊接岗位和开料岗位检测出电焊烟尘。此外,未组织叶某和张某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因此,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2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三
2021年10月11日,南海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桂城辖区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抽查该公司印刷岗位1号印刷机的周某、印刷岗位3号印刷机的陈某、印刷岗位切纸机的陈某和啤机岗位7号啤机的钟某,4人均不能出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负责人的陪同见证下,委托广东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岗位1号印刷机、印刷岗位3号印刷机、印刷岗位切纸机、啤机岗位7号啤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经检测,岗位存在粉尘和噪声作业,为职业性有害因素。
此外,由于该印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和纸制品制造等,所属行业类型为纸制品制造。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该公司未配合调查和提交有关材料,因此认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文/珠江时报记者李冬冬通讯员罗建贞梁剑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