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篇——
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酒家被罚款五千多元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酒家在经营场所内有烧烤炉1个,冰柜1个及食品原料一批,在熟食专间“烧味档”内悬挂有烧鹅、叉烧等烧卤熟肉一批,该酒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含烧卤熟肉)制售”的经营项目,其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经过调查核实,此酒家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烧鹅、叉烧等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行为,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88元。
■部门说法
南海区食安办提醒,不同的经营项目对场所、设备设施、流程布局和人员配备等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食品经营者只有符合相应的条件要求,才能获得相应项目的许可经营资格,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仅能说明其具备经营某类产品的条件和保障这类食品安全的能力,但不代表其有经营其他类别食品的能力,因此经营者必须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依法经营,不得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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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