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篇——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需获许可证书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某个体工商户2019年底注册,经营范围为代办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财务、税务、企业管理、商品信息咨询。2020年经相关部门查实,该个体工商户存在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违法行为。为此,相关部门向其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即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并申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表示不解,他通过市监部门正式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为何不能直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部门说法: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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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