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篇——
运用附条件不起诉挽救迷途少年
■具体案例
高中学生秦某在其母亲经营的理发店里盗窃了一部苹果手机,并用转卖所得赃款购买了另外一部苹果手机。数天后,秦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4462元。涉案手机已通过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此外秦某母亲赔偿了被害人三千元,双方达成谅解。公安机关以秦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南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室依法指派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出对受援人秦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置考验期。检察机关听取各方意见,最后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考验期为6个月。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结合受援人秦某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作出《不起诉决
定书》,决定对受援人不起诉。
■部门提醒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本案中,承办律师坚持从保护、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积极为受援人争取附条件不起诉,联合家庭、社会等多方面对受援人予以引导和帮教,使其更好地改过自新,顺利重返校园、恢复学业。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