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南海普法
案例1
父母再婚不影响孩子抚养权
■案情回顾
王某与汤某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6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两个子女随汤某生活,抚养费全部由汤某承担。后汤某再婚。王某以汤某再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部门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权的归属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汤某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并履行了抚养义务。汤某没有虐待子女或有其他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汤某再婚并非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事由。目前两子女学习、生活状况良好,在没有必须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发生的情形下,应维护抚养关系的稳定性,而且频繁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例2
接受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媒体报道的一段关于“格斗孤儿”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视频中称,两个失去双亲的凉山孩子被成都一家格斗俱乐部收养,平时练习综合格斗,还偶尔参加商业演出。这一消息曝光之后,“格斗孤儿”事件持续引发舆论关注。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将依法对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机构加强管理。这些社会机构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或者在训练的同时接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体校和文艺机构还应当经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
■部门说法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本案中,某俱乐部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格斗”训练,须同时保证他们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否则将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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