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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来源:珠江时报2024年05月23日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小丽怀孕期间,其丈夫小张不幸身亡。其后,小张的父亲老张也患病离世。老张留有一大笔遗产,小丽认为自己肚子的孩子也有资格继承一份遗产,但是老张的其他子女均不同意,大家因此事争执不下。

■部门说法

桂城街道普法办提醒,《民法典》增加了胎儿利益保护的内容,明确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无生命迹象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只要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不论时间长短,这个胎儿在妈妈肚子里就开始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该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胎儿利益高度重视、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文主义精神。

具体到本案例中,如果老张没有定下遗嘱,他的遗产则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即他的遗产由父母、妻子及子女继承。小张对老张的遗产有继承权,但由于小张先于老张去世,小丽腹中的孩子可以代位其父亲小张继

承相应的遗产份额。但如果小丽腹中的孩子娩出时为死体的,则无法继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信息推送

5月25日至26日,南海区司法局、桂城街道普法办联合举办“‘典’亮生活伴民同行”主题微信学法大赛活动,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