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某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归女儿小黄所有。该房屋暂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黄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小黄名下。此房屋不允许进行抵押、更名、转让等行为,若出现此类情况,黄先生将被取消永久居住权。
离婚3年后,得知黄先生将涉案房屋以208万元出售给张先生后,陈女士和小黄把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定黄先生赔偿小黄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万元。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本案中,黄先生在明知涉案房产实际归属于女儿的情形下,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售,既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女儿对涉案房产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私自出售房产而造成的损失。
黄先生私自出售涉案房产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那么已经出售给张先生的房产能要回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涉案房产的受让人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涉案房产,应根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涉案房产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现无证据证明受让人张先生存在恶意,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显示的房屋出售价格属于市场合理价格,房屋也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故张先生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小
黄与陈女士无法向张先生主张追回涉案房产,仅能向黄先生主张因其私自出售房产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