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为何赔了57万元?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汪某原系某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年后,汪某通过微信向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提交辞职报告,让对方签好字,并询问如何交接,自己等办完离职手续就走。法定代表人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继任者,汪某只能继续在公司工作,期间工资照发。3个月后,公司以同意汪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汪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得到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辩称汪某主动辞职且始终未撤回离职意思表示,公司同意其请求,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汪某近57万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部门说法
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汪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汪某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公司在3个月后以同意汪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汪某近57万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一般情况下,公司无权单方决定员工的离职日期。对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具体的离职日期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裁决也各不相同,有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日期为准,有以用人单位同意之日为准,有以劳动者书面通知30日期满之时为准。
司法实践中,多数认为预告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一般可视为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公司在处理员工主动离职的问题上,一定要有风险意识,识别暗藏的风险点,才能降低损失。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