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勿泄露安全意识存心头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某公安分局根据上级线索,对当地的一家通讯营业厅进行检查,发现该营业厅涉嫌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经调查,该营业厅业务办理员谭某和魏某在为老年客户办理业务时,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电话号码发到了谭某事先添加的微信群里。随后,他们使用客户手机接收验证码,并将收到的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中,提供他人注册京东商城账号。注册成功后,对方以每条8元的价格,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向谭某支付佣金。谭某和魏某通过接收并转发客户验证码,分别获利1687元和361元。最终,某公安分局对违法行为谭某、魏某分别处以5000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048元。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的特点,骗取老年人信息以获取不法利益。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
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要生财有道,切勿贪图小便宜,欺负老年人,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老年人子女和家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强对老年人信息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老年人也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个人资产信息等。如遇到他人索取个人信息或要求操作业务时,应提高警惕。同时,不要随意参加需要填写真实身份、手机号码等信息的抽奖、竞猜以及免费送礼活动。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报警处理。相关部门单位应推进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构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屏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以下罚款。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