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辈可否继承爷爷奶奶遗产?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张某与老伴立下遗嘱,约定将来二人的房屋由孙子刘某继承。后来,张某患病,孙子刘某和其妻子尽心尽力照顾多年。张某在病情加重时,将遗嘱内容告知长子大刘、次子小刘和孙子刘某,大刘对遗嘱无异议,次子小刘当时并未表态,孙子刘某当场表示接受该遗赠。张某去世后,次子小刘表示刘某不是法定继承人,该遗嘱无效,并指出刘某未在张某去世后的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因此刘某不能继承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于是,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遗嘱中属于张某部分的房屋由自己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刘某的诉求。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将遗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有在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情况下,遗产中的相关部分才会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处理。
上述案例中,虽然刘某不是张某及其老伴的法定继承人,但张某及其老伴已在遗嘱中明确指定刘某继承涉案房屋,且刘某也当场表示接受该遗赠。因此,应当按照老人真实意愿处分该房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