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摔倒受伤学校要担责吗?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在一次课间休息时,五年级学生小李从三楼走下二楼的过程中,因躲避掉落的笛子,失去重心摔倒在二楼的平台上。学校老师立即联系了家长并将小李送往医院救治。后小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后来,小李的父母了解到,事发时,五年级某班级的同学们正要去上音乐课,孩子们在整队去往音乐教室的途中,不小心碰落了笛子,正巧落在了小李正前方。位于下层楼梯的小李躲避不及摔倒了。小李的父母十分气愤,认为是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之责,允许学生们独自下楼,导致了意外的发生,于是以小李的名义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小李的全部诉求。
■部门说法
上述案例中,法院审理认为,受伤事件发生于下课期间,准备上音乐课的学生们已是五年级的学生,客观上完全有能力自行整队及自行上下楼梯,小李父母以“允许学生独自下楼”等理由来说明学校存在过错,缺乏依据。此外,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和年级组长都尽到了及时送医、通知家长和调查事故过程的职责,因此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请。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孩子贪玩、爱闹、好动是天性,如何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孩子释放天性,需要家长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能认为孩子在学校读书就等于把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要注意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因不当行为侵犯其他同学合法权益。学校也要注意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合理的安全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安全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