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催收文书中断诉讼时效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两年前,阿明借了二十万元给朋友,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收据,借款期限为一年。过了还款期限,阿明朋友却一直没还钱。
在一次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中,阿明现场向公证员咨询了朋友向自己借款一事,得知这笔借款即将要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他可能会因此丧失胜诉权而无法追回借款。听了公证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解决方案后,阿明马上向公证处申请邮寄函件的保全证据公证,并在两名公证员的见证下,将一份邮寄催款通知单邮寄给朋友并领取了公证书。
■部门说法
近年来,因各种原因,债权人在追讨债权时,经常会遇到债务人拒绝还款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形,面临着诉讼时效期满却无法主张债权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以公证的方式证明债权人送达文书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取得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之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的证据,实现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让债权人在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上述案例中,公证处对阿明邮寄催款通知单的过程做公证,是阿明对朋友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明。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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