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他人吸毒一青年获刑一年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陈某与易某一次聚会中相识,在易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当着易某的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引诱、教唆其吸食。易某便有样学样,吸食起“麻古”。
法院审判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陈某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最终,遂以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使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劝说、引诱、哄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引诱、教唆都属于在他人并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传授或示范吸毒方法、技巧以及利用金钱、物质等进行诱惑的方法,引起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者愿望的行为。
构成该罪,并不要求受引诱或被欺骗的人一定吸食毒品,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毒品的人,无论是否因此成瘾,并非认定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只要犯罪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使他人产生了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即可。
在上述案例中,易某本没有吸食毒品的意愿,但陈某通过宣扬吸毒感受、传授吸食方法,引起易某产生吸食毒品的意愿,并实施了吸食毒品的行为,符合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最终,陈某亦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青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喜欢寻求刺激,但因为社会阅历不够,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侵害。因此,青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参与社交活动,增强辨识能力,不盲目追求刺激、追求新奇,避免沾染上毒品;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