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硼砂蒸粽子早餐店老板获刑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黄某经营着一间早餐店,为了让粽子口感更佳,卖得更好,他将非食用添加物质硼砂放入用于蒸煮粽子的水里,光顾的市民得知后,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
经核查,黄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追究黄某刑事责任,支付赔偿金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部门说法:
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有广泛的用途,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多,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硼砂加入食品后,具有增加弹性、防腐的作用,能使食品口感更好,所以还是会有部分商家为了增加食物的吸引力而加入硼砂。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蒸煮粽子的水中掺入硼砂,制成含有硼砂的粽子出售给他人食用,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生产和销售食品的经营者,要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按照食品安全规范进行生产和经营,不能往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端午节将至,消费者在选购粽子等时令食品时,要提高警觉,应认真查看产品标签信息是否齐全、规范、清晰,不能盲目地追求口感。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