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必须签“无固定”吗?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袁某系A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2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1年期、3年期。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袁订立的是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袁某提出第三次签合同时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于是2018年1月11日,袁某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其诉求没有得到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诉求被法院驳回。
■部门说法
本案的争议点是,双方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从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看出,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
本案中,袁某虽然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与公司已签订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公司在此基础上与袁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袁某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支持其诉求。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只是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但仍然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过错解除、预告解除、及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