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施工致民房受损屋主却到居委会堵门
驻社区律师“坐诊”化解矛盾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南海区A社区居委会将一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同年9月,曾某某向A社区居委会反映,其位于社区内的一处房屋因B公司的施工受损。经A社区居委会多次协调,施工队同意赔偿3.5万元,但曾某某坚持施工队需赔偿12万元,双方产生争议。A社区居委会多次建议曾某某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权益,但曾某某都拒绝了。
2021年7月1日开始,每个工作日的上班时段,曾某某都躺在A社区居委会门口,以示不满。工作人员与来访居民群众需要通行时,只能跨过旁边的停车障碍杆,或跳过曾某某上方,从敞开不到一半的大门跃上台阶,这不仅严重阻碍大家通行,还带来了安全隐患。A社区居委会多次与曾某某协商,甚至报警处理,但曾某某依然我行我素,拒绝改正。2022年1月底,A社区居委会委托驻社区律师、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庆程办理此案。
■律师说法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庆程表示,曾某某的房屋因B公司的施工受损,本是事件受害者,但由于其维权不当,作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也成了加害人。A社区居委会提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问题。这需要与曾某某进行长效沟通,解开其心结是关键。
了解事情经过后,朱庆程制定了诉讼策略,立案时特别备注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案。案件正式立案之后,朱庆程也致电法院说明相关情况。法院知悉后安排了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致电曾某某。几经沟通,曾某某主动到A社区协商解决办法,经A社区与曾某某多番沟通分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施工队赔偿曾某某4万元,各方握手言和,此事画上句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