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前未采取燃气保护措施一建设单位被罚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1日,某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桩基础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将新旧燃气管道接驳完成前,旧管线一直处于使用状态等事项告知现场施工单位,亦未告知燃气公司案涉工程项目已进场施工,需派员到场监护,以致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地下燃气管线被现场施工人员操作挖掘机作业凿穿,造成天燃气泄漏。万幸现场没发生爆炸、火灾,无人员伤亡。
据了解,案涉桩基础工程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但该建设单位未对案涉地下燃气管道按已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南海区住建水利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相应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建设单位罚款6.5万元。
■部门说法
经过多年发展,佛山市的燃气普及率已达较高水平,基础管网设施不断完善,用气市场逐渐扩大,但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因此近年来燃气安全问题备受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民的关注。
在此情况下,《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办法》结合实际,从燃气设施、燃气经营和使用等方面着手,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支持、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维护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保护责任、燃气设施使用人等群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立法明确。
南海区住建水利局提醒,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铺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该按照《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即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确定燃气管道设施具体位置,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如果因施工作业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