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暴说“不”!未成年人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南海普法
■案情概况
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小韩身上有伤痕,联想起一提起父母,小韩会回避甚至出现恐惧眼神,怀疑小韩遭受家暴,于是报警。当地派出所马上展开调查,发现小韩的父亲韩某和母亲刘某确实对其实施家暴,严重时造成小韩身上出现多处明显淤青。警方当即对韩某及刘某进行了口头训诫。
了解情况后,当地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家访约谈了韩某与刘某,公安部门对他们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仍发现韩某与刘某有家暴行为。于是,当地妇女联合会代小韩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韩某和刘某确以殴打、冻饿等手段,对小韩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了伤害,小韩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因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韩某和刘某对申请人小韩实施殴打、威胁、辱骂、冻饿等家庭暴力;二、责令被申请人韩某和刘某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
■部门说法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自保能力,面对家暴时尤为需要社会的帮扶救助。上述案件中,有关部门在发现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上门摸排调查;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公安机关依法对父母予以训诫;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系有关部门协助履行职责,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为受家暴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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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