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时发现房屋漏水找物业还是开发商?
南海普法
■案情概况
许某、王某夫妻俩向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反应,2015年底,他们在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2016年装修时发现房屋有漏水现象,经开发商、物业公司及社区多次调查,查明系楼上排污管出现问题,但最终还是许某夫妻俩自己找人维修,在2018年漏水问题才得以解决。
因房屋质量及维修赔偿问题,许某夫妻俩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产生了矛盾纠纷。许某夫妻俩也因此拒交2016年12月至2022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及2016年10月至2022年7月的公摊费。于是,物业公司将他们告上法院。
许某夫妻俩深感委屈与着急,之前因漏水问题重新装修房屋已经劳累奔波了许久,而且他们已是古稀之年的老人,许某还是残疾人,万一要对薄公堂更是无从应对。于是,他们找到驻社区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了解情况后,建议许某夫妻俩与物业公司调解解决纠纷,争取物管公司免除维修期间的物管费、公摊费及违约金,但应该补缴2018年12月之后的物管费、公摊费。
但物业公司认为,其主要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的也是物管费、公摊费,漏水问题是开发商的责任,不应该牵涉到他们,不应该减免物管费。
最后,在驻社区律师和社区调解员的多次沟通后,物管公司同意撤诉,双方达成和解。物业管理公司减免许某某、王某某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以及免除缴纳违约金。许某某、王某某承诺缴清2018年12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物业管理费和2016年10月9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公摊费用。许某某、王某某由衷感谢社区及驻社区律师的帮助。
■律师说法
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金海表示,房子漏水属于质量问题,这主要是开发商的责任,判断物管公司是否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或者要承担多少责任,都需要证据支持。许某夫妻俩因此而拒交物业费,这个理由显然不充分。
开发商与物管公司是利益共同体,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时,物管公司也有积极协调解决问题的责任。在该案中,物管公司显然没有做好相关工作,这也是导致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调解过程中与双方进行沟通时,既要站在他们的角度分析,也要引导他们站在对方角度去分析。此次调解成功,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中,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节省了各方的诉讼成本。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能够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能够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