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公司被罚2万元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2021年9月,统计部门依法对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报表中“本年完成投资”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的差错率远超出正常指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统计部门认定其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遂向该公司下发了《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部门说法
南海区统计局提醒,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是指在统计调查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提供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重点是上报数据与实际不一致导致的违法行为。所以该违法行为不是以故意或者无意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有过错(即数据上报与实际不一致)为前提。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广大统计调查对象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地报送统计资料,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共同促进统计事业不断发展。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