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签了“小名”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老李采用包清工的方式给陈家村的老陈建住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费用5万元。完工后,老陈支付了4万元,剩余1万元给老李打了一张欠条,写明6个月后支付。但当时老李没细看欠条的具体内容。
眼看6个月过去了,老陈一直未主动提及还款事宜。老李翻出欠条一看,傻眼了,欠款人写的是“鸡毛”。老李立马打电话给老陈问个究竟,老陈回答:“笑话,你去陈家村问问,谁不知道‘鸡毛’就是我老陈!”
此后,老李又几次催老陈还款,但老陈均未接电话。无奈之下,老李将老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陈偿还欠款1万元。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述案例中,法院审理认为,欠条上的签名非被告老陈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老李主张欠条是老陈所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
结合老李提交的与老陈的通话录音,老陈表明“谁不知道‘鸡毛’就是我老陈”,可以证明其承认欠条是其本人所签。且老李提供了陈家村两位村民的证言,证明“鸡毛”是老陈的小名,结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足以认定欠条中的“鸡毛”与被告老陈系同一人。
欠条上载明了“欠建筑费”,录音中也体现了盖房子的事实,故老李与老陈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老陈拖欠老李建房劳务费1万元,证据充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老李的诉讼请求。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