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森林防火区应主动接受防火卡点检查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何某驾驶越野车来到某森林公园入山防火检查点。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需要扫“防火码”,并进行实名登记。但何某拒不配合工作,强行开车冲卡入山,造成电动栏杆损毁。
工作人员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何某被执法人员拦下。经警方调查核实,何某心存侥幸,认为工作人员不会拦截,故意冲击森林防火检查点。最终,何某被自然资源部门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赔偿被损毁的电动栏杆。公安机关对其扰乱治安行为另案处理。
■部门说法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提醒,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日常工作中,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做到逢车必检、逢人必查,全力杜绝火源进山入林。
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主动上交,由森林防火工作人员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本案中,何某不仅要缴纳罚款,赔偿受损的电动栏杆,同时还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以妨害社会管理进行处罚。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