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人借款也可能打水漂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李某通过王某介绍向赵某借款30万元。李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一年,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了字,由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一年。
不料,李某付了两个月利息后便失去音讯。赵某连忙向王某打听情况。王某表示李某只是暂时资金链出现小问题,等银行放贷下来正常运转就好了。赵某心想有王某提供担保,便将此事暂时搁置了。
转眼三年过去,眼看李某人去楼空,赵某才急忙再次找到王某,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自己不是主债务人为由推脱。于是,赵某将李某和王某都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保证期间约定为一年,从借款期满之日起算。赵某时隔三年后才诉至法院,已超过约定保证期间,王某据此免除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驳回赵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