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无证开放被罚3万多元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日前,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海综合执法支队对南海区的某泳池进行检查,发现有11人正在泳池内游泳。执法人员查看该场所《营业执照》,发现其经营范围不包含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且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
项目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场所的宣传单、游泳培训班收据本,随后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认定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
体育项目,并产生违法所得共计1686元。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决定对该场所作出没收
违法所得1686元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醒,《全民健身条例》明确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要取
得许可,并规定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规定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实
行行政许可制度,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
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