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特种作业须先取得资格证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日前,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五金厂一工人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对产品金属框架进行焊接作业(属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该五金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五金厂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企业为图省事,擅自聘请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从事特种作业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强制性要求,更是对从业人员自身生命安全的根本性保障。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