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南海普法
林小姐在某小区楼下经营着一家零食店。某天,几个壮汉到她店铺催收一笔10万元的债务,表示这是她前夫张先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还赌球款所借的钱。林小姐当场拒绝,她认为自己对前夫赌球和借钱的事并不知情,这属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她无责任承担。林小姐是否需要承担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呢?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虽然这笔借款是在张先生与林小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但林小姐对此毫不知情,事后也拒绝追认,而且此借款是张先生以个人借来偿还赌球款的,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此10万元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小姐不需要偿还。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