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要支付年休假工资吗

案例简介
李某于2018年1月入职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任职财务会计一职,在职期间月工资6600元。2020年2月,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决定将公司办公地点搬迁到邻市,李某不愿到公司新办公地点任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在职期间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则称李某确实每年有5天的年休假,但是2018年李某未提出申请休年休假,2019年则是因李某个人原因而未安排年休假。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主张。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当年未申请休年休假并不能视为其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2018的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主张2019年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主张李某因个人原因申请公司不安排年休假,但是就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2018、2019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点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教师、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辉华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因公司已足额支付了李某在职期间的工资,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还应按照李某日工资收入的200%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期工资。
经营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不能因职工未要求、未提出就忽略职工应当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如因生产、经营需要不能为职工安排年休假,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若确实因职工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当由职工本人出具书面的不休年休假申请。同时,用人单位应做好管理工作,对职工已休年休假,已支付年休假工资以及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不休年休假等事实保存好书面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文/珠江时报记者 林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