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野生“水律蛇”回家途中被查获处罚

珠江时报讯(记者/曾蓉通讯员/黄梓珊)南海一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惦记”上野味,非法购买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被执法人员查获处罚。
2020年6月12日,李某于大沥镇某路边摊贩购买了一袋野生“水律蛇”,在回家途中,被正在巡查的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现场没收此袋“水律蛇”,并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李某涉嫌非法购买保护野生动物,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对此依法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李某购买的动物为滑鼠蛇(Ptyasmucosus),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价值为300元/条。
李某非法购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李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活体滑鼠蛇,处罚款11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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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保护野生动物的,可视情况向各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督、邮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