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篇——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公受伤 一般认定为工伤
南海普法
2022年2月,杨某在B公司清点货物的工作过程中,从货车上摔下导致左手腕部受伤,后于同月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综合全部证据认定杨某的所受伤害为工伤。
B公司不服,遂以杨某到其单位工作不足两天,还在试用期内,只能算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为由,向南海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受伤原因也与其工作职责直接相关,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部门据此认定杨某受伤属于工伤,合法有据。B公司称杨某处于试用期,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B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杨某受B公司管理,由B公司安排到其承包的施工项目中从事安装工工作,杨某提供的劳动是申请人施工业务的组成部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故杨某是否处于试用期,并不影响本案劳动关系的成立。
整理/珠江时报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