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实名认证银行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南海普法
王某在网络上认识了非法收购银行套卡的海哥(化名)。于是,他与吴某合谋开办实名认证的银行套卡卖给海哥。吴某开办了3套卡,每套卡包含银行卡、卡盾和手机卡等,获得报酬800元。不久后,有多名被害人被诈骗分子以刷单、投注彩票、炒外汇、炒股等方式诈骗,其中有大量资金汇入了吴某卖给海哥的银行卡中。最终,吴某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某检察院以两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关秀文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吴某和王某知道出卖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有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风险,仍作出交易,而两人所提供的银行卡确实直接收取了网络诈骗的大量赃款。若吴某和王某明知该赃款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幸两人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网络诈骗犯罪既遂之后,并没有构成该罪名。
但吴某与王某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网络诈骗着手实施后至实施完毕前,若没有两人提供的结算帮助,上游网络诈骗犯无法得逞。最终,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吴某和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和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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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