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篇——
开展特种作业需先取得相应资格


南海普法
安全生产篇——
日前,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西樵镇某工业区的一家五金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五金厂一工人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对产品金属框架进行焊接作业(属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该五金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相关规定,该五金厂被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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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