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篇——
拒报统计资料企业被警告罚万元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某地统计部门对一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当年定报报表期内,应报送的报表均未上报,统计部门多次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构成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同时该企业被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予以公示。
部门说法:《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统计法的相关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义务,不得拒报统计资料,不履行统计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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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