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篮球赛意外受伤 受害者自甘风险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邓某和刘某是篮球爱好者,经常下班后约上三五知己打篮球。在某场比赛中,邓某和刘某作为对手,共同抢夺一个传球,在抢夺中因肢体碰撞,邓某摔倒在地致手部骨折,刘某立马送邓某去医院治疗,总共花了治疗费2000元。邓某认为是刘某撞倒自己才受的伤,治疗费应该由刘某赔偿,这是否合理呢?
部门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例中,邓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是一名篮球爱好者,明知道篮球赛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而选择参加,这应该视为自甘风险。而且本次事故是篮球赛的正常抢夺过程中意外发生的,并非刘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因此,治疗费应该由邓某自己负责,不应该由刘某承担。
《民法典》明确“自甘风险”规则,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对“施害方”的免责能够鼓励参与者在规则允许范围内进行合理对抗,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但“自甘风险”原则,并不是对所有的都免责,我们在开展竞技类文体活动时还是需要遵守比赛规则,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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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