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篇——
侵害他人造成损害应赔治疗康复费用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在某烤鱼店内,陈某与蒋某某因请吃宵夜等问题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争执过程中陈某右手臂被蒋某某用竹签刺伤,陈某便报警处理此事,并要求蒋某某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蒋某某称刺伤陈某是无心之过,当时自己也喝了酒,对当时的事情也记不清楚了,且陈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以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赔偿陈某。
■部门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
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属于一起损害赔偿纠纷。蒋某某对陈某造成伤害是事实,应该对因自己动手造成对方受伤的行为负责,陈某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要求蒋某某进行赔偿。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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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