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房屋租赁期届满承租人优先享有承租权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业主李某将自己的一间房子出租给刚毕业的小王,双方通过中介平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房租每月3000元。但《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满后由乙优先承租。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小王收到中介通知,房租将提高到每月3500元,并有多个客户有意向租房。小王想了解,如果他愿意接受这个加租条件,是否有权比其他人优先租赁此房?
■部门说法
《民法典》施行前,优先承租权在我国没有立法规定,但也未禁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该权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一般对该种约定的优先承租权予以保护。《民法典》则对是否优先租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根据此规定,小王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比其他人优先租赁该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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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