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篇——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或判无期徒刑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廖某,男,汉族,1991年3月生,中专毕业。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QQ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好友,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某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并表示无需办理入职手续,只需网上联系。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某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2014年11月7日,廖某在观看了广东卫视播出的专题片《警惕间谍》及媒体的相关报道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主动拨打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自首。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廖某因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有立功表现,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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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