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篇——
工程承包方需具有施工资质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某厂房内,施工人员徐某在更换厂房顶棚瓦面过程中,从高约9米的厂房顶棚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某电器有限公司将厂房改建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温某施工,且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徐某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的危险作业行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对本起事故负责。安监部门以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的规定为由,依法对其处20万元的罚款。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电器有限公司将厂房改建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温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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