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篇——
违规排放水污染物最高罚款100万元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某五金制品厂主要从事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加工,其前处理生产线已配套废水处理工艺。其废水经中和调节-混凝絮凝-沉淀-过滤等工艺处理后回用到车间或排放出外。
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没有按照相应的处理工艺对废水进行处理,仅在排放池加药,进行中和调节,未通过后续的絮凝、沉淀和过滤等工序就直接用泵抽出排放口排放。该厂将水污染物从治理中间工序排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提醒,企业生产过程中务必确保废气、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危险废物须交由具备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一旦发现偷排、偷倒、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必将彻查到底,严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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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