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篇——
婚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能主张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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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尚某与王某婚后生育一男孩,孩子在不满一周岁时患了重病,王某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身体虚弱,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打击。后来家庭一次意外失火,使王某精神上再一次受到严重打击,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直接影响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在尚某苦苦支撑几年之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尚某能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吗?
部门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前两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见,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但具体到本案,则应分析王某的精神病对婚姻的影响。本案中,王某在婚前并不是精神病患者,只是婚后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王某患上精神分裂症,这并不是王某的过错。因此为了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但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如尚某再次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判决尚某与王某离婚,同时又考虑到王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尚某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分割财产时也应给予王某照顾。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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