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篇——
忽视消防安全 老板房东共担责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某桶装水店发生火灾,烧毁饮水机饮水桶等物品一批,建筑物局部受损,造成女员工黎某吸入有毒气体后中毒死亡。经查,起火原因是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黎某的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店铺老板杨某、店铺业主段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杨某作为承租人,平时未监管店铺的消防、治安情况,没有培训店铺员工使用灭火器,店铺也没有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证,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联性,对黎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段某作为商铺的所有权人,对出租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排除安全隐患,使其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使用的目的,以避免危及实际使用人的生命健康权,但段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其行为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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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