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篇——
河道管理范围擅自堆放物品 罚!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区某自2020年4月10日起,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西樵镇港安码头里侧40米外河滩地堆放砂料,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4350平方米,且未在水利行政主管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所堆放砂料的清理工作。
部门说法
区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及《佛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关于水法方面第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未清除障碍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规定,南海区住建水利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被处罚人区某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清理完毕擅自在西樵镇港安码头里侧40米外河滩地堆放的两堆砂料,恢复河滩地原状并对区某处以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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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