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篇——
商品保修期内出问题商家承担维修额外费用

南海普法

南海市场监管

案情回顾
市民李小姐在网上购买浴室柜,商家承诺保修时间5年。在使用了11个月后,浴室柜的陶瓷盆出现开裂的现象。商家承诺给李小姐安排补寄新的陶瓷盆,并派人上门安装且承担物流费用。但新的陶瓷盆到达物流站点后,因其属于大件商品,物流站点要求额外支付30元的配送费,商家不愿意承担额外的配送费。李小姐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部门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中,李小姐所购买的商品还处于保修期内,期间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更换、修理费用,应由商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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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