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报统计资料须承担法律责任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距联网直报平台《住宿和餐饮经营情况》报表关网时间还有2小时的时候,某单位仍然没有上报该报表。区
统计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该单位统计工作人员,对方称自己在休假,会请单位同事上报。随着报表关网时间越来越近,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电话、发送信息通知,但对方却一直毫无反应。直到报表关网截止,该单位也未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区统计局随即向该单位发出《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次日上报报表。
■部门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迟报统计资料案例。统计调查单位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单位未按法定的报送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南海区统计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若案例中企业未能在《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上报报表,则会构成拒
报行为,企业面临的处罚将会更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链接
6月8日~6月21日,逢周六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统计局联合举办“统计法律齐学习人口普查同参与”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